(2017)粤03执他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南山商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南山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36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大厦7楼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0075449597。负责人:邵侃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鸿、欧健锋,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南山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与登良路北交汇处雅仕荔景苑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00198T。法定代表人:李会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南山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6]3813-3837号、39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5执2846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6]3813-3837号、3900号仲裁调解书由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卷宗材料应移送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