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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钦臣与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钦臣,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钦臣,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枢,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肖武明。被执行人:肖武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罗钦臣与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27日罗钦臣以(2016)川010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强连带归还借款本金5400400元,并支付利息399963元、应承担的诉讼费31565元及违约金。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轮侯查封了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汽车,于2017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武强享有的10%股权份额。罗钦臣表示,暂不评估拍卖肖武强在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0%股权份额。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钦臣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