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德颙与徐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颙,徐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451号原告:王德颙,男,193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和银,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颙与被告徐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德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820元;2、以借款本金1482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张,并约定月利率1.6%,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但是,被告仅在借期内偿还了原告本金5180元。本院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款已经本院在2017年5月17日以(2016)渝0112刑初11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张向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原告王德颙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本院不应当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颙的起诉。原告王德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爱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