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李守文,张国媛,孔祥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菊苑商贸城沿街1号楼14-18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8654067-3。负责人:苏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361096-6。法定代表人:李守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守文,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张国媛,女,汉族,1950年12月1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孔祥娣,女,汉族,1952年12月1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与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李守文、张国媛、孔祥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以(2016)皖04执5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孔祥娣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路汇金大厦2001-2010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蜀字第140004578、140004579、140004580、140004581、140004582、140004583、140004584、140004585、140004586、140004587号的十套房屋,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网拍、变卖。现购买人庞馗在变卖程序中以网拍二拍流拍价全款购买了上述房屋。本院未发现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李守文、张国媛、孔祥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詹祖强代理审判员 隋荣迅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