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等、牛艳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等,牛艳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5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等等,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曲周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25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牛艳光,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曲周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同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月14日转曲周县看守所羁押,同年3月14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曲周县看守所。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等等、牛艳光涉嫌犯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石某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牛艳光赔偿经济损失(已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等等、牛艳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23时许,在曲周县人民路“金碧辉煌”KTV大厅,被告人张等等、牛艳光、伙同岳仕超(已判)、牛营超(已判)、李某1(已判)等人发现李某2从“金碧辉煌”KTV出去,因张等等、牛营超等人与李某2有矛盾,岳仕超、张等等、牛营超、牛艳光、李某1等人追逐李某2到“金碧辉煌”KTV门外李某2的车上,张等等、牛艳光、牛营超、岳仕超等人威胁李某2下车,李某2下车后,张等等、牛艳光、牛营超、岳仕超等人随即对李某2进行殴打,和李某2一块去KTV的曲周县第四疃镇李西头村姚某、第四疃镇寺头前街村石某发现后,上前劝阻,张等等遂指使和他一起的牛艳光、牛营超、岳仕超等人从张等等的东风瑞悦达起亚K5轿车后备箱内取出砍刀、铁管、手锯等工具,对李某2、姚某、石某等进行殴打,张等等、牛艳光、牛营超、岳仕超持铁管对石某进行殴打,将石某头部打伤,李某2、姚某先后也被张等等、牛艳光、牛营超、岳仕超等人打伤。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李某2体表挫伤,姚某头皮创,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等等于2017年1月25日到曲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石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牛艳光也与被害人石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等等、牛艳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岳仕超、牛营超、李某1等证实,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曲周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5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曲周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刑终33号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张等等和牛艳光的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等等、牛艳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等等能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牛艳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并能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均对其从轻处罚。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被告人张等等、牛艳光,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等等、牛艳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等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牛艳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谷玉民人民陪审员  张青彬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伟仙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