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童全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全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44号罪犯童全金,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闽0526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全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赔偿附带民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166.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全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考核分累计1257.5分,表扬2次。本次申请减刑罪犯童全金向原判法院缴纳民赔款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童全金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童全金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全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