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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18号罪犯唐辉,男,1964年12��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12日、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唐辉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辉能认��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现累计表扬6个。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