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峰、刘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峰,刘曙光,舒梅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毅,周柳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峰,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生,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曙光,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晓峰,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梅英,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湖南省沅陵县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379号紫金城写字楼A栋15-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5XM。法定代表人:杨晓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有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毅,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学华,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柳斐,女,汉族,1983年9月2日生,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8429218504。法定代表人:苏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彭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曙光、舒梅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毅、周柳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峰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3.9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霖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