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24执恢1080号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李某: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案号(2015)宁行执字第00342号,2017年9月28日恢复立案,案号(2017)湘0124执恢1080号。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李某缴纳社会抚养费35776元,申请执行费437元。按照申请执行标的和要求,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社会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