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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汝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6106号原告:陈汝,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告:张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陈汝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各1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归还原告陈汝借款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人民陪审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邹珂珂?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