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唐镇科与黄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镇科,黄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唐镇科,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胡志海,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泽群,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唐镇科与黄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黄泽群向唐镇科偿还款项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粤0106执20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