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长顺与董兵涛、冯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顺,董兵涛,冯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300号原告:范长顺,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董兵涛,男,成年,住汝州市。被告:冯光玲,男,成年,住汝州市。原告范长顺与被告董兵涛、冯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范长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长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长顺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