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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长顺与董兵涛、冯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顺,董兵涛,冯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300号原告:范长顺,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董兵涛,男,成年,住汝州市。被告:冯光玲,男,成年,住汝州市。原告范长顺与被告董兵涛、冯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范长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长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长顺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