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9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张奕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张奕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815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朗诗绿色家园小区17#楼101、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5325439P。代表人:邓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芳、王茂,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奕珠,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张奕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奕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奕珠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奕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