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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恢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成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恢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43463453。法定代表人:匡凯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邓成钢,又名邓成刚,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追加被执行人:姚江浩,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成钢、姚江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下欠借款本金4007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江浩履行借款2100元,被执行人邓成钢于2017年10月23日履行借款20000元,并就余下借款本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在2017年12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6月25日前还清余下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邓成钢的延期付款请求,并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181执恢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