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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6134号原告: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原告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全额退还原告昆明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