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耿维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维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6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维烨,男,27岁(1990年4月1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羁押,2017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维烨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晶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维烨及其辩护人李秀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耿维烨虚构能不用考试代办驾照的事实,先后骗取郑某(男,24岁)及郑某联系的李某(男,26岁)、王某(男,27岁)、孟某(男,27岁)共计人民币17500元,得款后全部用于日常消费。2.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耿维烨虚构能以4000元价格购买iphone7手机倒卖赚取差价、及需要交快递保险费的事实,先后骗取郑某、刘某(男,28岁)共计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耿维烨得款后,使用其中人民币4000元购买1部iphone7手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200元出售牟利后,将所得钱款和上述收取被害人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3.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耿维烨谎称能帮助郑某处理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逾期,以替郑某向派出所交纳罚款、向法院找关系撤案子等为由,先后骗取郑某人民币共计74850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综上,被告人耿维烨实施诈骗犯罪三起,数额共计人民币103150元。现被告人耿维烨的父亲已赔偿郑某、刘某、王某、孟某、李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耿维烨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耿维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在第一起、第二起诈骗中,郑某自己没有转钱给耿维烨;在第三起诈骗中,郑某给耿维烨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多块钱。辩护人李秀利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的诈骗金额是8万余元,耿维烨帮郑某找包的钱及平时耿维烨、郑某共同生活时住宿、吃饭等花销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家属已经和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积极的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属于初犯、偶犯,确有悔改之意;在本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耿维烨以不用参加考试便能够取得驾照为由,先后骗取郑某及郑某联系的李某、王某、孟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7500元,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费。2.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耿维烨以倒卖iphone7手机赚取差价、需要交纳快递保险费为由,先后骗取郑某、刘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800元,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费。3.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耿维烨以能够帮助郑某处理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逾期,需要替郑某向派出所交钱、向法院找关系撤案子等为由,先后骗取郑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4850元,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案发前,被告人耿维烨通过微信分四次向被害人郑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700元,用于被害人郑某偿还欠款。综上,被告人耿维烨实施诈骗犯罪三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0450元。现被告人耿维烨的父亲已经代替被告人耿维烨赔偿了被害人郑某、刘某、王某、孟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明:办驾照的事,郑某一共给了耿维烨人民币17500元。2016年10月20日,耿维烨微信跟郑某说,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拿到驾照,2000元人民币问郑某要不要办一个,郑某觉得这个价钱挺便宜,就给耿维烨2000元现金,后郑某联系王某、李某和孟某。他们三个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钱转给郑某,李某转了5000元,王某转了5000元,孟某转了2500元,后郑某将上述钱款通过微信转给耿维烨。后来耿维烨说驾校需要有10个人报名才能办,现在还差一个人,问郑某能不能再找个人,郑某说实在是找不到人,耿维烨说不行就让郑某自己把这缺口补上。郑某问耿维烨还差多少,耿维烨说还差3000元人民币,于是郑某又通过微信给耿维烨转了3000元。倒卖手机的事,郑某一共给了耿维烨人民币10800元。2016年11月,耿维烨跟郑某说可以倒卖手机赚点钱。郑某问耿维烨倒卖什么手机,耿维烨说有渠道可以拿便宜货挣个差价。耿维烨让郑某交点本钱。后耿维烨问郑某有没有朋友要手机。郑某联系刘某,刘某说要,刘某通过微信给郑某转账4400元,后郑某将上述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耿维烨。后郑某让耿维烨给郑某姑家的表姐弄一部手机走快递过去,耿维烨说走快递需要交400块钱的保险费,郑某当天又通过微信转给耿维烨400块。刘某、郑某姐均没有收到手机。郑某向耿维烨的微信转账情况为:2016年11月3日转了一笔5000元,11月15日一笔1000元、一笔2000元、一笔400元,11月17日一笔2000元,11月19日一笔400元。郑某的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耿维烨承诺帮助郑某消除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不良记录,郑某通过微信向耿维烨转账或者将现金交给耿维烨。消除不良记录的事,2016年12月7日转了一笔2000元,12月8日一笔1000元、一笔5000元,12月9日一笔4900元、一笔300元,12月9日发了两个50元的红包。另外,12月8日,郑某还从中国银行ATM机取了建设银行卡里的3000元现金交给了耿维烨,共计16300元。2016年12月16日转了一笔7000元,12月18日一笔2000元,12月19日一笔10000元,12月21日一笔2000元、一笔10000元、现金5000元,共计36000元,这些都是耿维烨说要交给朝阳区和平里派出所的钱。2017年12月23日转了一笔1400元,12月24日一笔3000元、一笔600元,这5000块钱,耿维烨说是派出所答应给销案子的钱。后来耿维烨说操作销案子还需要5000块钱,郑某说没那么多,耿维烨没说别的。耿维烨回来以后跟郑某说,他凑够了5000元交给了派出所,这些钱得还给他朋友和姐夫。郑某在12月27日转给了耿维烨1000元,12月31日转了一笔500元、一笔1000元,12月30日郑某还让郑某的朋友郑某直接通过微信转给耿维烨1000元,还让郑某的朋友张某直接通过微信转给耿维烨1500元。这样就把耿维烨所说借的5000块钱用于撤销案子的钱还上了。另外还有3300元现金,是耿维烨说他姐夫要请派出所的人吃饭办理销案子的钱,郑某于12月27日从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里取出900元,还从华夏银行取了一笔2000元和一笔400元,共计3300元交给耿维烨。后耿维烨说消除银行不良记录,实际上郑某给的那些钱不够,这期间耿维烨的姐姐还向里垫了些钱,解决销案子的事,郑某那点儿钱不够,耿维烨的姐夫也向里垫钱了,耿维烨的哥也往里垫钱了。这样郑某就于2017年1月1日转给耿维烨一笔2000元,1月2日转了一笔500元,1月3日转了一笔1500元、一笔4000元,1月5日转了一笔1500元,用于还给耿维烨姐、姐夫、哥的钱,7号耿维烨说去看他哥需要买点东西但身上没钱,郑某给他转了300元,这一共是微信转了9800元。后耿维烨说接到法院电话了,法院说因为郑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已经逾期,数额太大,建设银行已经到法院起诉郑某。耿维烨称通过托人,法院那边收5000块钱,材料就不往上报。郑某于1月7日转给了耿维烨950元钱,一次100元、一次800元、一次50元。郑某和耿维烨没在一起生活过,从2016年10月到耿维烨被抓,郑某和耿维烨一起住酒店。在汉庭酒店住的时候,耿维烨说汉庭酒店是他哥的朋友开的,他在那儿住公司给报销。耿维烨说麦穗酒店离他姐家近,住麦穗酒店他哥也给他报销。郑某、李某、王某、孟某、刘某和耿维烨的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耿维烨的父亲代替耿维烨赔偿给郑某、李某、王某、孟某、刘某共计35000元,郑某、李某、王某、孟某、刘某不追究耿维烨的法律责任,其中,郑某取得的赔偿款为18100元。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底,郑某说4000多可以买到苹果7手机,刘某觉得不贵,就跟郑某订了一台亮黑色、128G内存的苹果7手机。刘某通过微信分三笔给郑某转账,分别是2000元、2000元、400元,一共是4400元。转完钱之后,刘某一直没有拿到手机。后刘某与耿维烨的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取得的赔偿款为4400元,刘某不再追究耿维烨的法律责任。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底,郑某说他有一个朋友可以代办驾照,价格比正常报名贵一点,从报名开始到拿到驾照一共是5000元。后王某通过微信给郑某转账5000元。直到现在,王某没有去过驾校,也没有驾校联系过王某。后王某与耿维烨的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取得的赔偿款为5000元,王某不再追究耿维烨的法律责任。4.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底,郑某告诉孟某说他有一个朋友可以代办驾照,从报名开始到拿到驾照一共是5000元。因为郑某之前欠孟某2800元,孟某便通过微信给郑某转账2500元。直到现在,孟某没有去过驾校,也没有驾校联系过孟某。后孟某与耿维烨的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孟某取得的赔偿款为2500元,孟某不再追究耿维烨的法律责任。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郑某给李某说,有认识的人比较方便学车而且肯定能拿到本,从报名开始到拿到驾照一共只要5000元。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微信给郑某转账5000元。直到现在,李某没有去过驾校,也没有驾校联系过李某。后李某与耿维烨的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取得的赔偿款为5000元,李某不再追究耿维烨的法律责任。6.证人耿某的证言证明:耿维烨系耿某的堂弟。耿某和耿维烨之间很少联系。耿某和耿维烨最后一次联系时间是2016年8月17日。耿某和耿维烨在2011年耿某结婚的时候见过面。耿某的丈夫和耿维烨仅是在耿某结婚的时候见过一面,之后就再也没联系过。耿某和耿维烨之间没有债务往来。2016年8月,耿维烨给耿某打过电话说借钱,耿某没有借。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耿维烨、郑某在某公司申请贷款的相关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耿维烨持有的苹果牌手机1部予以扣押。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针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10.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耿维烨的自然身份情况。11.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接郑某报警称,在龙旗购物中心麦穗酒店门口找到诈骗自己的人;2017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耿维烨进行传唤。1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郑某名下银行卡、耿维烨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流水的相关情况;其中,2016年12月8日,郑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尾号7517)网络ATM取款3000元;2016年12月21日,郑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网络ATM取款5000元;2016年12月21日,郑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北京中行ATM取现900元;2016年12月7日,郑某名下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异地他行ATM取现2000元;2016年12月27日,郑某名下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异地他行ATM取现400元。13.王某、孟某、李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16年10月20日,李某向郑某转账5000元;2016年10月23日,王某向郑某转账5000元;2016年10月27日,孟某向郑某转账2500元。14.郑某及耿维烨的微信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郑某向被告人耿维烨的转账情况如下:2016年10月20日,转账5000元;2016年10月23日,转账5000元;2016年10月27日,转账2500元;2016年10月29日,转账3000元;2016年11月3日,转账5000元;2016年11月15日,转账1000元、2000元、400元;2016年11月17日,转账2000元;2016年11月19日,转账400元;2016年12月7日,转账2000元;2016年12月8日,转账1000元、5000元;2016年12月8日,微信红包50元;2016年12月9日,微信红包50元;2016年12月9日,转账4900元、300元;2016年12月16日,转账7000元;2016年12月18日,转账2000元;2016年12月19日,转账10000元;2016年12月21日,转账2000元、10000元;2016年12月23日,转账1400元;2016年12月24日,转账3000元、600元;2016年12月27日,转账1000元;2016年12月31日,转账500元、1000元;2017年1月1日,转账2000元;2017年1月2日,转账500元;2017年1月3日,转账1500元、4000元;2017年1月5日,转账1500元;2017年1月7日,转账300元、100元、800元、50元。被告人耿维烨向被害人郑某的转账情况如下:2016年11月13日,转账700元;2016年12月14日,转账500元;2016年12月21日,转账1000元;2017年1月9日,转账500元。1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被害人郑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内容含有2016年12月30日中午12时56分“转账给耿¥1000.00”及“已收钱¥1000.00”的情况。16.调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收条证明:郑某、李某、王某、孟某、刘某和耿维烨的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耿维烨的父亲代替耿维烨赔偿给郑某、李某、王某、孟某、刘某共计35000元,郑某、李某、王某、孟某、刘某不追究耿维烨的法律责任。17.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针对本案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18.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耿维烨诈骗案鉴定意见书证明:受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的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IphoneA1700型移动电话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HUAWEI牌RIO-AL00型移动电话内、SAMSUNG牌SM-A8000型移动电话内的全部数据进行提取、恢复的相关情况;在IphoneA1700型移动电话内提取出微信聊天记录28911条、微信通讯录844条、微信群列表10条、微信群聊天成员192条、微信朋友圈577条,在IphoneA1700型移动电话内恢复出微信聊天记录36条、微信朋友圈3条;在HUAWEI牌RIO-AL00型移动电话内提取出短信息2512条、通讯录1506条、图片文件24226个、视频文件940个、音频文件12398个、位置信息168条、微信聊天记录62951条、微信群聊天成员334个、微信收藏6条、微信朋友圈32006条、QQ聊天记录55377条、陌陌记录1899条、浏览器记录994条、地理位置应用4条、电子商务90条,在HUAWEI牌RIO-AL00型移动电话内恢复出微信聊天记录13条、微信朋友圈175条、QQ聊天记录5235条、陌陌记录3654条、浏览器记录109条;在SAMSUNG牌SM-A8000型移动电话内提取出短信息281条、通讯录2条、通话记录398条、媒体文件6040个、视频文件49个、音频文件1014个、位置信息6条、微信聊天记录2717条、微信群聊天成员222个、微信收藏6条、微信朋友圈4060条、QQ聊天记录11556条、YY语音35条、微博×××条、浏览器记录2036条、电子商务3条,在SAMSUNG牌SM-A8000型移动电话内恢复出通话记录483条、微信朋友圈35条、QQ聊天记录1×××5条、浏览器记录78条,在SAMSUNG牌SM-A8000型移动电话内置SIM卡内提取出通讯录90条。19.被告人耿维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份,耿维烨通过帮别人办驾照赚差价的办法挣钱,郑某找了3个人,分别交了5000元、5000元和2500元,郑某自己还交了钱;后倒卖手机时,郑某和对方要了4400元,之后郑某通过微信把这笔钱转过耿维烨;郑某为了信用卡逾期的事,也给过耿维烨钱。这些钱有的用于酒店住宿费用,有的用于日常的花销。日常花销的这些钱的来源,耿维烨没跟郑某说过。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耿维烨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因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耿维烨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郑某、刘某、李某、王某、孟某的钱款,被害人郑某不仅能够指出其向耿维烨支付的每笔钱款的具体用途,且能够与在案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其中,以代办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王某、李某、孟某的钱款,共计17500元;以倒卖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刘某的钱款共计10800元;以帮助处理银行信用卡的逾期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的钱款共计74850元;以上钱款,均不包含为了找回丢失的包,郑某向耿维烨支付的钱款15000元;同时,因被害人郑某向被告人耿维烨支付的每笔钱款均不是用于生活消费,而是有指定的用途,故耿维烨与郑某虽曾因生活产生过共同消费,但并不影响被害人郑某因被告人耿维烨的犯罪行为被骗取的钱款数额的认定;综上,因被告人耿维烨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辩解及辩护人针对犯罪数额提出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维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维烨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已经和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积极的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耿维烨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耿维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维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随案苹果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华为牌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郑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金星人民陪审员 李宝英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