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张贵珍与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珍,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4民初1524号原告:张贵珍,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孙行广,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喜文,内蒙古蒙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欢,内蒙古蒙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喜文,内蒙古蒙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欢,内蒙古蒙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贵珍与被告内蒙古星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烨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星烨公司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闻都﹒世界城”委托经营合同书》,向本案第三人天玺公司交付三年租金人民币62346元用以抵扣原告应向第三人交纳的剩余购房款。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天玺公司签订《认购书》,第三人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闻都世界城(闻都城市广场)”A馆6号楼4层商铺号为405、406号商铺出售给原告,商铺建筑面积均为7.22平方米,商铺总金额均为10071.38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本《认购书》时付两个商铺的首期款36737元、剩余的两个商铺款均为3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交房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认购书》当日即向被告交付每个商铺首付款。同日,原告按照第三人的要求与被告星烨公司签订《”闻都世界城”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闻都世界城(闻都城市广场)”A馆6号楼4层商铺号为405、406号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经营期限为10年。并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乙方星烨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方原告第一年至第三年的两个商铺租金各为31173元,该笔款项已冲抵甲方原告的购房款。《认购书》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后,原告要求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而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补清剩余购房款,在原告举出《”闻都世界城”委托经营合同书》时,第三人拒不承认收到星烨公司的租金,而在原告找到被告星烨公司时,被告星烨公司坚决称已将租金交付给第三人,原告无法确认第三人天玺公司与被告星烨公司所述的真实性。同时,第三人在交房时间到期后,拒绝向原告交房,并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遂诉至贵院。被告星烨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购买商铺的流程如下:有意向的购房者,经置业顾问讲解,如果决定购买,签订商铺订购协议书,交纳定金。此定购协议书明确标明:商铺号、建筑面积、订购单价(此单价为包含三年返租的单价),并交纳首付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签约审核单有置业顾问及经理签字(内部使用),置业顾问根据签约审核单与双方签订《认购书》、《合同书》。《合同书》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的第(1)条,也说明了前三年的租金数额已冲抵了购房款。签订的合同单价与签订商铺订购协议书单价的差额,此差额的构成是优惠了和扣除了返租的单价。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未交纳的与三年租金等额的房屋差价款,系用应返还的租金冲抵了购房款。故原告主张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天玺公司答辩意见同星烨公司。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2日,天玺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2份《闻都?世界城认购书》,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玉泉区闻都世界城(闻都城市××楼的玉泉区闻都世界城(闻都城市××楼)第4层404、405号商铺,建筑面积均为7.2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0074.38元,总金额均为72737元。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闻都?世界城委托经营合同书》。甲方将玉泉区闻都世界城(闻都城市××楼)第4层404、405号商铺,建筑面积均为7.22平方米,委托给乙方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10年,从2014年8月1日起算,委托经营合同书第三条1款(1)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合同时,乙方一次性给付给甲方第一年至第三年的租金31173元,该笔款项已冲抵甲方的购房款。另天玺公司与被告星烨公司系相同股东投资设立。本院认为,《闻都?世界城认购书》、《闻都?世界城委托经营合同书》系原告张贵珍与被告星烨公司、第三人天玺公司是三方自愿签订的,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已经冲抵原告张贵珍的购房款,故原告张贵珍要求被告星烨公司向第三人天玺公司交付三年租金62346元用以抵扣原告应向第三人交纳的剩余购房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贵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为679.5元,由原告张贵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