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春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217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春平,男性,1992年4月1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本院在执行李春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平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长 亓 龙审判长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