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4684徐州广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鹿强、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广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鹿强,董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684号原告:徐州广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桥东首竹林寺对面。法定代表人:贾宗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昌,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强,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董玲,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广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鹿强、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广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广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徐州广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敬佩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