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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福能、梁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福能,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田江涛,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福能,男,藏族,1966年12月1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梁梅,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执行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王福能、梁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福能、梁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