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水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水平,戴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24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修水县宁红大道延伸线131号。法定代表人胡才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戴水平,男,198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被执行人戴美利,女,1988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戴水平、戴美利计划外生育一案于2017年02月20日作出的修计生征决[2014]第200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判长 刘春红审判员 程佳凯审判员 周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程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