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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水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水平,戴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24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修水县宁红大道延伸线131号。法定代表人胡才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戴水平,男,198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被执行人戴美利,女,1988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戴水平、戴美利计划外生育一案于2017年02月20日作出的修计生征决[2014]第200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判长  刘春红审判员  程佳凯审判员  周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程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