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柯与余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柯,余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471号原告:陈柯,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海清,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柯与被告余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