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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骥与被告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骥,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5448号原告:王骥(王纪纪),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沙窝崖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明照,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徐海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孙宗超,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徐海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姚卫东,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徐海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姚月才,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徐海子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王骥与被告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姚明照因资金周转需要,由被告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提供担保,约定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姚明照偿还40000元,余款60000元及利息一直未能偿还。被告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据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原件一份,据以证明借款的存在。证据三、东关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骥曾用名王纪纪的事实。对于原告方提交的三份证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被告姚明照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条今借王纪纪现金人民币¥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已还¥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剩余¥80000-大写捌万元整保证每月当日26号约定还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直至还清为止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借款人:姚明照担保人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2016.1.12”。后经原告王骥催要,被告姚明照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另,原告王骥曾用名为王纪纪。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姚明照向原告王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被告姚明照为原告王骥出具的借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姚明照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偿还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可以就被告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王骥要求被告姚明照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自愿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三被告应对被告姚明照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王骥要求被告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明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骥借款60000元;二、被告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姚明照、孙宗超、姚卫东、姚月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