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朱先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朱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朱先锋,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1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先锋名下皖H×××××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10/25-2019/10/24)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