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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亦朦、刘文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亦朦,刘文第,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潘子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异28号申请人:刘亦朦,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珍,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刘文第,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406室。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子梨,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刘文第与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潘子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4)和执字第0912号。申请人刘亦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4)和执字第091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天津市东丽公证处公证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查明,刘文第于2016年2月4日因病死亡,刘文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现只有其女儿刘亦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刘亦朦为(2014)和执字第0912号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刘丽君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张兵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