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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某1与崔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1,崔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1,女,2008年3月2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王淑华,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崔某2,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1与被申请执行人崔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崔某2自2016年6月起至原告崔某1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700元,此款于每月28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现申请人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现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失信部分,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