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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运秀芬与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秀芬,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运秀芬,女,汉族,55岁。被执行人:任弼彬,男,朝鲜族,58。被执行人:李顺福,女,朝鲜族,57。被执行人:任洪国,男,朝鲜族,27。申请执行人运秀芬与被执行人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运秀芬欠款360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秀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28日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任弼彬银行账户依法冻结。2017年9月6日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出入境。2017年8月25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任弼彬、李顺福、任洪国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已给付),2017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余款及利息2853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运秀芬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