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中诉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艳、施某英、刘某娟、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艳,施某英,刘某娟,苗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2民初2481号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某成。被告王某艳。被告施某英。被告刘某娟。被告苗某。原告海南中诉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艳、施某英、刘某娟、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施某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艳、刘某娟、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5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共同向原告申请小组联保贷款共计70000元,其中:王某艳借款20000元,每月应还2250元;施某英借款20000元,每月应还2250元;刘某娟借款15000元,每月应还1688元;苗某借款15000元,每月应还1688元。协议还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宽限期2个月,一共还款10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后,四被告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每月计还款7876元。还款过程中,四被告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逾期,截止现在仍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1382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11382元,并要求四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同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将其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数额变更为8224元(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止被告所欠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该笔借款及利息清偿之日止,按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自动生成系统(电脑)所计算数额给付罚息、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本案中,四被告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尚欠原告借款及利息8224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给付罚息、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且其请求并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亦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请求,因四被告间属于相互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艳、施某英、刘某娟、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8224元,并给付罚息及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依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自动生成系统(电脑)计算数额为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王某艳、施某英、刘某娟、苗某连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