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芦希菊、马永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希菊,马永增,冯丽花,马永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2586号原告: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泗水县泉兴路中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岳彩增,职务: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强,职务: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芦希菊,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马永增,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冯丽花,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马永水,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能鹏,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希菊、马永增、冯丽花、马永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