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3执197号被执行人:王罕,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向被执行人王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罕缴纳罚金三千元。但被执行人王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罕的存款三千元。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黟县支行;账号:17×××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玺睿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