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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立新、林两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林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两珠,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两珠归还30882.50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坤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