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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先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先海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46号罪犯李先海,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2009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11月有9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海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先海等5人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海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699分。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夏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