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栋与被执行人任雪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栋,任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徐栋。被执行人:任雪。徐栋与任雪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耀法泥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任雪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徐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4)耀法泥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孩子抚养费18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