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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焦作市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第554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周,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住沁阳市西向镇义庄一街村6号,身份证号码:410882195810024010。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作市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周流村北地。法定代表人:薛国辉,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1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剩余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焦作市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执行款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