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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辽源市亿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青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辽源市亿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青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923号原告吉林省辽源市亿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桂芝,经理。被告张青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辽源市亿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青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白刺树苗销售合同,原告用现金购买被告白刺树苗,被告保证白刺树苗的成活率达到70%,原告购买被告的树苗,相继种植到内蒙古、吉林等地,苗下地后不到一年全部死掉,然而,原告按照合同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一切经济损失,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再次被告以技术担保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16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两次签订一份白刺树苗销售合同,可是被告再次违约,没有违约,没有按照协议的事项履行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以没治有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违约合同造成的损失4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地址人民法院经送达,无法送达,且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辽源市亿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退回原告辽源龙源集团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