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辉等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辉,谭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335号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子林,主任。被申请人冯辉,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申请人谭水秀,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冯辉、谭水秀行政非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7204元,承担执行费758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李 勋审判员 黄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