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姚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05号罪犯姚林,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林犯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142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勇泉、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姚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姚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0年,在担任八家子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大石头林区基层法院院长期间,被告人姚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205047.9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产50814.33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姚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数罪,职务犯罪,主观恶性深,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