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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旭东与戴校昌、戴狄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东,戴校昌,戴狄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021号原告韩旭东,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钟韩忠、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校昌,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戴狄烽,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旭东诉被告戴校昌、戴狄烽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旭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旭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校昌、戴狄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旭东撤回对戴校昌、戴狄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韩旭东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杨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