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7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云娥与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柯初晴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云娥,余刚劲,冯美连,梁水强,柯初晴,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云娥,女,1951年7月30日出生,小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刚劲,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敏,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南岭,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美连,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敏,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南岭,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水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四会市信宇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敏,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南岭,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初晴,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敏,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南岭,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曾凡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袁云娥因与被上诉人余刚劲、冯美连、梁水强、柯初晴、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余刚劲、冯美连、梁水强、柯初晴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华垦公司对次债务人袁云娥所享有的债权,华垦公司却称余刚劲、冯美连、梁水强、柯初晴代为行使的其对袁云娥所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案外人刘某,而华垦公司对袁云娥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已转让给刘某关系到余刚劲、冯美连、梁水强、柯初晴所行使的代位权是否成立,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云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杜卫红审 判 员 刘 慧审 判 员 邵 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 斐书 记 员 康 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