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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闽082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杜某在本判决生��后一个月内退赔失主损失人民币13422元,其中退赔给董某人民币300元、熊青人民币2410元、张小燕人民币500元、黄鹏宇人民币5000元、刘平1672元、曾志娇人民币540元。原审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沈思鑫审 判 员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瑜皓书 记 员  张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