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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建萍与被申请人姜英梅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63号申请人:何建萍,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姜英梅,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宝清县申请人何建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姜英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的工资帐户(卡号:XXX)冻结100000元。申请人何建萍其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0000元(卡号: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建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英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的工资帐户(卡号:XXX)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何建萍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0000元(卡号: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何建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