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籍立明、王艳艳、李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籍立明,王艳艳,李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问旭,该行窑湾支行职员。被告籍立明,男,1981年10月9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艳艳,女,1980年5月22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李响,男,1982年6月3日生,住新沂市。被告XX,男,1979年3月30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籍立明、王艳艳、李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凯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