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与王新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王新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住。法定代表人赖世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连柱,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新辉,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诉被告王新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新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新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领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