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武汉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22层7号。法定代表人肖雪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猛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