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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行与黄传政、广州炎兴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行,黄传政,广州炎兴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101房、201房。负责人:庞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黄传政,男,汉族,1959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广州炎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黄传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传政、广州炎兴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84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传政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琼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