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良金与钟学初、朱春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金,钟学初,朱春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234号原告:彭良金,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蓝山县。被告:钟学初,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蓝山县。被告:朱春姮,女,汉族,住蓝山县。原告彭良金与被告钟学初、朱春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彭良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良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良金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 判 员 雷格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