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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永琼与张本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琼,张本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659号原告:李永琼,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被告:张本兰,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升,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永琼与被告张本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认为主体资格不适格(受损车辆的所有人为姚学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琼负担(已付)。审判员  罗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