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7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宋召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宋召强,赵恒,虞秀江,宋立伟,虞明明,刘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7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玉伟,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银城铺村。法定代表人:贾新国,职位。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蔡春奎,职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召强,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恒,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秀江,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伟,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明明,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东,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宋召强、赵恒、虞秀江、宋立伟、虞明明、刘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你院仅以被上诉人宋立伟提供从业资格证及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认定误工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素霞审判员 李贵志审判员 邹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铭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