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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明振云与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振云,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明振云。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明振云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明振云与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二、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明振云购房款216962元,并赔偿明振云利息损失(自201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78975元为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宽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