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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合之与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合之,王卫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31号原告:郑合之,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卫星,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郑合之诉被告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合之撤回对王卫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郑合之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