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合之与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合之,王卫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31号原告:郑合之,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卫星,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郑合之诉被告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合之撤回对王卫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郑合之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公众号“”